| 安徽省供销社“新网工程”示范网点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阅〔2006〕5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6〕78号文件精神,结合《安徽省供销社系统“新网工程”网点建设与改造规范标准》(供业〔2007〕3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新网工程”网点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程度,提升网点经营管理服务水平,旨在以先进典型示范全面带动全省供销社系统“新网工程”的快速发展,积极、有效地参与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网工程”示范网点评选办法由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审原则
1、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2、坚持以《安徽省供销社系统“新网工程”网点建设与改造规范标准》为基准的原则;
3、坚持好中选优、分类排序评选的原则;
4、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评选对象
承建以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和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五大网络为主的“新网工程”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条 评选范围
对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的农资店(分乡级和村级),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的日用消费品店(超市)(分乡级和村级),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的收购网点、农产品基地和批发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的回收网点和专业市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的专卖(营)店,农村综合服务社(一网多用网点)进行考核评选。
第六条 评审内容
以下各项评审内容以省供销社供业〔2007〕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为评审基准,没有达到文件规定标准的不得分。
1、网点规模(权重15%):主要从经营面积等方面进行排序评选。
2、店(网点)容店(网点)貌(权重20%):主要从供销社统一标识使用情况、连锁企业统一标识或形象使用情况、网点内外标准化建设情况和从业人员着装情况等方面进行排序考核。
3、经营服务(权重20%):主要从经营品种、统一采购或配送率、必需的信息基础设备和合格计量器具的使用、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其他为农服务项目等方面进行排序评选。
4、经营管理(权重20%):主要从制度建设(商品准入、撤柜和可追溯制度、质量责任制、自采商品登记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明示商品质量承诺和明码标价等方面进行排序评选。
5、社会效益(权重10%):主要从通过良好的服务,是否获得当地政府和群众的认可和欢迎,是否获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表彰,是否扩大了供销社和企业的社会知名度等方面进行排序评选。
6、经济效益(权重15%):主要从申报网点的销售总额和利润额的绝对数和相对数进行分类排序评选。
7、其它加分项目(最高加5分):员工素质、精神文明等方面。
1-6项实行百分制,根据省供销社供业〔2007〕39号文件规定,各参评人员对各项目分别进行打分,将各位参评人员所打分数分别进行相加,得到各项分数,各项所得分数分别乘以权重,相加得到总分。
计算公式为:总分=分数1×权重1+分数2×权重2+分数3×权重3+分数4×权重4+分数5×权重5+分数6×权重6+加分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网点,由实施项目单位填写《安徽省供销社“新网工程”示范网点申请书》(表式附后);有关网点规模、经营服务、经营管理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总结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并附有网点外部全景照片、网点内部照片和服务项目照片(或电子版照片)等材料,报省供销社。
2、申报程序:实施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各级供销社会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上报;市供销社对全市申报材料,对照条件进行初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初审意见,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供销社综合业务处。省供销社投资企业可直接报送。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根据网点申报材料,由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资料进行分类评审、打分。
2、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网点进行实地评审。
3、根据综合资料评审和实地评审的评分结果对申报网点进行分类排序,按分数高低每年评选出20个“新网工程”示范网点。
第九条 表彰办法
将通过省供销社网站对入围网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后,由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命名为“安徽省供销社‘新网工程’示范网点”,授予荣誉牌匾。同时对承建该示范网点的项目建设单位下一年度新建网点项目给予倾斜,同时纳入全省供销社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条 运行监督
1、对“新网工程”示范网点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2、每年省里将组成检查小组对部分示范网点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对需要整改的事项,检查小组对照网点建设标准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达标,并由所在市供销社负责检查落实;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将发文取消示范网点资格,收回所颁示范网点牌匾。市、县供销社和财政局要对本地区确定的示范网点日常工作进行运行监督,为省里动态管理提供复核检查依据。
3、申报“新网工程”示范网点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示范网点取消其资格;未经认定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省供销社网站上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